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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执107号

李健超与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健超,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李健超,男,汉族,住阜南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吴松柏,总经理。李健超与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1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阜南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142号裁决书由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