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李健超,男,汉族,住阜南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吴松柏,总经理。李健超与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1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阜南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142号裁决书由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