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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1772号

马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772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0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