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孔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某某至今未履行(2010)山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某某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毛亚洁 来自
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孔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某某至今未履行(2010)山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某某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毛亚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