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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666号之一

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孔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某某至今未履行(2010)山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某某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毛亚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