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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2028号之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争跃、赵美进、曾广春、周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02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15执2028号之二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争跃、赵美进、曾广春、周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28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调解书,钟争跃、赵美进、曾广春、周剑锋应履行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3737.3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的义务,由钟争跃和赵美进共同负担案件仲裁费25550元,并由钟争跃、赵美进、曾广春、周剑锋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12672元。因钟争跃、赵美进、曾广春、周剑锋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争跃、赵美进、曾广春、周剑锋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钟争跃、赵美进、曾广春、周剑锋立即履行义务及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钟争跃、赵美进、曾广春、周剑锋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广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永钊附:本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