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31号
原告:孙建寅,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卢健,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晓亚,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翟丽丽,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影,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寅与被告袁晓亚、翟丽丽、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