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22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明。被执行人汤国明。申请执行人陈玉明与被执行人汤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的执行款11662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暂不申请对汤国明名下所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22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