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430号原告刘翠红,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43-5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80807122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梅书,女,193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水墨兰轩小区7栋2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3908270821。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青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桂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思梦,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红与被告王梅书、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青村村民委员会、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红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翠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红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翠红负担。
审判员 毛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