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011号原告王爱梅,女,汉族,1956年5月30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王喜臣,男,汉族,1957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爱梅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金礼,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喜忠,男,汉族,1949年10月21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符新晖,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梅与被告王喜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庆
审判员 张仕新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