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694号原告何俭平,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继新,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第三人孙吴县草原监理站。法定代表人柏学晖,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俭平与被告孙继新、第三人孙吴县草原监理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俭平于2016年8月2日,以其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何俭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何俭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