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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1481号

王金生与贾宗满、任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金生,贾宗满,任刘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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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481号原告王金生,男,汉族,1948年11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喜喜,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宗满,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任文静。被告任刘阳,女,汉族,1979年7月30日生。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宾,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生诉被告贾宗满、任刘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宗满、任刘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长  刘沛

审判员  赵睿

审判员  赵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