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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保238号

徐小华与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小华,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238号

申请人:徐小华。

被

申请人: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小华诉被申请人王建飞、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小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