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457号
原告:马雯,女,1986年5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玉利,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续,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杜海云,女,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宝胜,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桂清,女,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彬,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雯与被告李延续、杜海云、李桂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雯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续、杜海云、李桂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雯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雯对被告李延续、杜海云、李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马雯承担。
审判员 纪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