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4民初968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968号

原告:张某甲,女。

被告:张某乙,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文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薇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