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968号
原告:张某甲,女。
被告:张某乙,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文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薇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