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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308号

叶素芬与黄立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叶素芬,黄立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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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叶素芬,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诸葛镇诸葛村衡横塘坞新区,身份证号33071919701101232X。被告黄立挺,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诸葛镇诸葛村衡横塘坞新区,身份证号330719196708262316。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素芬与被告黄立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素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素芬负担。

审判员  徐志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刘倩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