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988号原告唐某。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系原告唐某父亲)。被告盐城市体育局,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晓东,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盐城市体育局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完毕,原告唐某遂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颖
代理
审判员 袁满斌
人民陪审员 戴学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