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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1988号

唐某与盐城市体育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唐某,盐城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988号原告唐某。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系原告唐某父亲)。被告盐城市体育局,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晓东,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盐城市体育局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完毕,原告唐某遂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颖

代理

审判员  袁满斌

人民陪审员  戴学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