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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065号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永宾、荆宝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永宾,荆宝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065号

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东,原告单位乐胜信用社主任。

被告:姜永宾,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

被告:荆宝玲,女,汉族,1979年7月16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姜永宾、荆宝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保全费190.00元,由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多广

审判员  王化龙

审判员  李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鑫程速录员  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