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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487号

罗富贞与李苡湖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富贞,李苡湖,柯兵,阳春市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81民初487号

原告:罗富贞,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户籍地信宜市,现住阳春市。

被告:李苡湖,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人,户籍地阳春市,现住阳春市。

第三人:柯兵,男,成年,汉族,现住阳春市。

第三人:阳春市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美居花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林亚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徒雨祈,该公司员工。

原告罗富贞诉被告李苡湖排除妨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依法追加柯兵、阳春市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兴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于2016年5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富贞、被告李苡湖、第三人潭兴房地产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柯兵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富贞诉称:被告是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名雅华庭B幢505房住户,2013年1月10日,被告强行侵占原告投资管理的位于阳春市春城名雅华庭小区车库10号停车位,停放其所有的粤L×××××号小车,经原告多年要求其退还车位,被告不肯支付车位费给原告并侵占至今。更为恶劣的是,2015年9月20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毁坏原告管理的停车场放录像设备室的卷闸门,价值2000元,原告当场发现阻止,被告仍不肯停手,直到原告报警,警察到场制止后,被告才肯停手,但被告至今仍以种种理由强占着该车位,不肯支付分文,又不肯赔偿我的任何损失。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停止侵占原告投资管理的阳春市春城名雅华庭车库十号小车位,赔偿损坏小区车场录像室卷闸门经济损失贰仟元(¥2000元);从2013年1月起支付车位租金每月150元至其搬离交还该车位给原告时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李苡湖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一楼的车位不属于原告所有,是属于名雅华庭集体业主;第二、停车场不是原告投资建设的,是十四位车主每人交了8000元给黄思全,该8000元是车位十年的租金,有部分是原告代收的,十年之后这些车位归所有业主,我交了1000元给原告,余下7000元交给了黄思全;第三、原告在一楼建设的公共卫生间,影响我们业主的生活,我与原告发生口角,我就用手拍了一下卷闸门,我就离开了,没有损坏卷闸门,因原告私自修建卷闸门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危害到业主的安全。第三人柯兵提交书面意见述称:罗富贞、李果提出要求,经名雅华庭70%以上业主同意,共同出资修复维护名雅华庭周边破损的下水道、排污管道,平整名雅华庭所属空地作停车场使用,罗富贞管理的停车位收费与全体业主协商,经70%业主同意方可实施。第三人潭兴房地产公司述称:第三人潭兴房地产公司没有委托原告作为涉案物业的管理人,没有委托原告收取车库出租租金,原告没有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安装卷闸门,应当拆除。

经审理查明:阳春市春城街道名雅华庭商住楼是由第三人潭兴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原、被告均为名雅华庭的业主。第三人潭兴房地产公司没有委托物业公司对名雅华庭进行物业管理。第三人柯兵是第三人潭兴房地产公司的经理,其于2012年12月12日与原告罗富贞签订《协议》,约定名雅华庭一楼空巷由罗富贞投资搞好做停车场使用管理。2013年时,经过名雅华庭的部分业主自发决定由黄思全等人投资,并由需要停放小车的业主每人出资8000元修建停车场,业主出资的8000元作为车位十年的租金,被告陈述其交了1000元给原告,交了7000元给黄思全,提供了黄思全出具的收据。业主开会没有对会议内容及决议进行记录。原告陈述每月向停车的业主收取10元用作电费和清洁费,不另外收取停车费。原告自行在名雅华庭一楼的楼梯旁边安装了卷闸门,用于存放监控设备等物品,安装卷闸门时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2015年9月20日上午,被告因原告私设卷闸门影响其停车和出入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用脚踢了卷闸门,原告遂向阳春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报警,红旗派出所于2015年9月20日以行政案件受理,目前尚未作出处理。原告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修复卷闸门需要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占车位,缴纳停车费并且赔偿其卷闸门的损失,本案案由应为排除妨害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名雅华庭的停车场是由需要停小车的业主集资并由黄思全等人投资在楼下的空地和空巷建设而成的,约定由停小车的业主出资8000元作为车位十年的租金,被告提供了交给黄思全的缴纳车位建设费用7000元的收据,且原告陈述业主无需缴纳车位费,故原告请求被告缴纳车位租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本案名雅华庭商住楼一楼的公共楼梯间属于共有部分,但原告未经过业主的允许私自安装卷闸门,况且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卷闸门修复费用2000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该诉请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富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富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明

审 判 员  曾 划

代理

审判员  姜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余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