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970号原告黄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杨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未能提供被告杨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