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742号申请执行人XX昌,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财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四塘村76号30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304249585。法定代表人张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杭滨劳人仲案字(2015)第36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昌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财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16350.6元及利息、补缴2015年7月至11月社保、执行费145元。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尚有迟延履行金及2015年7月至11月社保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财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8执7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伟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