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彩,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蒋凯,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赵金彩与被执行人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918元,执行费6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1918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下剩款项分期偿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儒峰
审判员 李 英
审判员 魏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峰邦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