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4585号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雪芹。被告吴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政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洁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