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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195号

重庆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赵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赵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195号

原告:重庆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光宇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郑敬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儒,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梅,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重庆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文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