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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第651-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杨永祥、烟台塔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杨永祥,烟台塔山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第65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住所山东省栖霞市跃进路448号,组织机构代码49359020-4。

负责人:吴志刚,行长。被告杨永祥,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栖霞市桃村公安分局,职工。住栖霞市。被告烟台塔山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01号。法人代表:曹长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告杨永祥、烟台塔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杨永祥名下位于桃村苑A9号楼3单元2层西门的房产或查封被告在金融机构25967.43元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丙清名下位于桃村苑A9号楼3单元2层西门的房产或查封被告在金融机构25967.43元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牟 鹏

审判员 孙玉玲

审判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路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