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944号
原告:侯建安,女,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江西明惠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1幢A座1302室,组织机构代码:30926274-6。
法定代表人:吴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安诉被告江西明惠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安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周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陆国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