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陕西省彬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辛某甲,男,陕西省彬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崔某某,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了174722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并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修仓
代理
审判员 田蓉艳
人民陪审员 任步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胥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