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焦兴财,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张义与被执行人焦兴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焦兴财返还原告张义承包地3.2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焦兴财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欣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