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97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16日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乔亚琴
审 判 员 王云东
人民陪审员 关秀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