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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972号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97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16日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乔亚琴

审 判 员  王云东

人民陪审员  关秀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