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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979号

龚绍保与连国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绍保,连国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979号

原告:龚绍保,男,汉族,韶关市人,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915。

委托代理人:罗程远。

被告:连国奇,男,汉族,汕头市人,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719。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英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绍保诉被告连国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绍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建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廖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