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民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福山镇官族村民委员会礼占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官族村民委员会礼占村。负责人王文林,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英明,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家运。法定代理人沈礼丁,男,1987年9月11日,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农民,住澄迈县福山镇官族村民委员会礼占村。法定代理人王英,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礼占村009号。委托代理人莫景儒,澄迈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澄迈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上诉人澄迈县福山镇官族村民委员会礼占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礼占村民小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做和解工作,双方达成和解。被上诉人沈家运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上诉人礼占村民小组于2016年7月13日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并同意被上诉人沈家运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礼占村民小组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沈家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经上诉人礼占村民小组同意,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澄迈县福山镇官族村民委员会礼占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沈家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沈家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澄迈县福山镇官族村民委员会礼占村民小组负担(已预交50元,剩余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中才
审判员 彭志新
审判员 王思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超慧
书记员涂立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核:林中才撰稿:林中才校对:涂立辉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印制(共印1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