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355号
原告:天津市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红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