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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760号

张奋成与敖特根斯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奋成,敖特根斯仁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760号申请人张奋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被执行人敖特根斯仁,男,蒙古族,教师。张奋成申请执行敖特根斯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敖特根斯仁与申请人张奋成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于该案的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我院(2013)乌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敖特根斯仁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奋成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党 彩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