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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1011号

王兴发与陶谦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兴发,陶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1011号原告王兴发,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沿山镇。被告陶谦,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沿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发诉被告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发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本院的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此期间按照规定向本院提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庭容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安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