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1011号原告王兴发,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沿山镇。被告陶谦,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沿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发诉被告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发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本院的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此期间按照规定向本院提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庭容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安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