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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2396号

原告丁国诉被告吴庆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国,吴庆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396号原告丁国,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被告吴庆祥,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诉被告吴庆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永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倩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