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396号原告丁国,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被告吴庆祥,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诉被告吴庆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永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倩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