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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行审208号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徐州才骏车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徐州才骏车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208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涛,该局大队监察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宣林,该局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徐州才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赵凯,该经理。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以被申请人徐州才骏车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5年10月擅自占用紫庄镇油坊村土地建设办公楼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国土资罚字[2015]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14平方米;2、限期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按违法占用土地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罚款,计12420元。2015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已缴纳罚款12420元。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沈涛、付宣林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但应扣除已缴纳的罚款124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5]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宗新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