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140号
原告:胡俊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陈桓。
委托代理人:任长喜。
原告胡俊杰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8月2日,原告胡俊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俊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胡俊杰负担。
审 判 长 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