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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4140号

胡俊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俊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140号

原告:胡俊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陈桓。

委托代理人:任长喜。

原告胡俊杰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8月2日,原告胡俊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俊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胡俊杰负担。

审 判 长  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