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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211号

王世杰申请执行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世杰,王小梅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杰,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系杭锦旗龙子心小学职工。被执行人王小梅,女,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系杭锦旗龙子心小学职工。本院在执行王世杰申请执行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小梅工资在另案中冻结,经本院查证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永华

审判员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