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91执119号之二

大庆市萨尔图区虎翼玻璃制品诉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虎翼玻璃制品,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虎翼玻璃制品,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六路**号。经营者杜明超,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工业园区(原黑龙江港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延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7-32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虎翼玻璃制品诉被告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7)黑06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虎翼玻璃制品于2017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38911元的执行裁定书,现已将扣划的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