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9号原告尹宏斌,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何可曼,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婧,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66-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汝兴,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宏斌与被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尹宏斌于2016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宏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宏斌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肖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