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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徐跃华与被执行人焦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跃华,焦志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徐跃华。被执行人焦志国。申请执行人徐跃华与被执行人焦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柳秀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