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利,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被执行人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南大街15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款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东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