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804号原告秦学顺,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洪源,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清,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伦市海北镇胖子农副产品经销处。负责人文继满,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顺与被告海伦市海北镇胖子农副产品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学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7.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6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明
审 判 员 杨洪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