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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752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兴国、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兴国,王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527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

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冉强,系北京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诗琦,系北京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国,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王玉兰,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兴国、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价值570,000.00元的财产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兴国、王玉兰银行存款5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