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527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
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冉强,系北京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诗琦,系北京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国,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王玉兰,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兴国、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价值570,000.00元的财产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兴国、王玉兰银行存款5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