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拟稿: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385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路。
法定代表人:耿宁海。被告张克义。被告张洁。本院在审理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克义、张洁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富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洪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