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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3385号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克义、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克义,张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拟稿: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385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路。

法定代表人:耿宁海。被告张克义。被告张洁。本院在审理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克义、张洁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富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洪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