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玉民初字第419号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套信用社与唐山天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吴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套信用社,唐山天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吴宝军,李志永,李志荣,吴连中,孔宪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套信用社,住所地玉田县杨家套乡小套村。代表人:武艳军,系该信用社主任。

被告:唐山天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杨家套乡东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吴连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宝军,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李志永,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李志荣,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吴连中,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孔宪中,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套信用社诉被告唐山天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吴宝军、李志永、李志荣、吴连中、孔宪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套信用社负担(已清)。

审 判 长  张宝存

审 判 员  赵志全

人民陪审员  高素兰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宏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