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68号反诉原告王奕帜,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吴达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张贻章,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反诉被告张文意,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两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书榕、王剑斌,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俊雄,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反诉原告王奕帜与反诉被告张贻章、张文意、第三人张俊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立案。反诉原告王奕帜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王奕帜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王奕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75元,由反诉原告王奕帜负担。
审判员 黄永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 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