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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183号

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183号

原告:黎某,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代理人:曾勇、邓霞,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黎某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