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183号
原告:黎某,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代理人:曾勇、邓霞,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黎某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