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以荣,该局局长。余建民申请执行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6年4月26日,本院依据广东天环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粤0205民初5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韶关市曲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栗庆江在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的xxx万元额度内的债权款【(2016)粤02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款,下称:111号案】,并向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裁定还于2016年4月29日送达给韶关市曲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栗庆江。2016年4月29日,广东天环投资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栗庆江、广州橡胶机械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韶关市曲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栗庆江、广州橡胶机械厂有限公司欠原告广东天环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金xxxxxxx元及利息xxxxxx元、违约金xxxxxx元,合计xxxxxxx元,定于2016年5月2日前支付xxxxxxx元;5月15日前支付xxxxxx元。
二、若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的,则原告有权一次性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计付利息。”同日,韶关市曲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栗庆江向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发出《告知函》,要求该局将111号案判决书确定的全额欠款直接归还广东天环投资有限公司。因韶关市曲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栗庆江、广州橡胶机械厂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广东天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9日,韶关市曲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栗庆江与申请执行人余建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111号案判决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余建民。2016年5月16日,余建民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和111号案判决书直接向本院申请执行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本院认为,韶关市曲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栗庆江并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愿,其首先要求111号案的债务人将欠款全部直接归还另案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环投资有限公司,同时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又将本院查封的111号案债权以协议的形式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余建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栗庆江的行为属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其与余建民的债权转让行为依法不得对抗另案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环投资有限公司。因此,申请执行人余建民的执行请求,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余建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胜芳
审判员 黄丽芳
审判员 焦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伟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