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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财保24号

王凤芝、王孟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芝,王孟强,王雪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财保24号

申请人:王凤芝,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王孟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

申请人:王雪梅,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人王凤芝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孟强名下房产:单县南城湖西路东绿洲湾花园34号楼6号、7号、8号房;B9号楼6号、7号、8号、9号、10号房;12号楼1号、3号、4号、5号、6号、8号房;13号楼1号、2号、3号、4号、5号、4A号、16号、17号房;14号楼1号、2号、16号、17号房;15号楼1号、2号、16号、17号房;16号楼1号、2号房;17号楼1号;30号楼4号房;31-32号楼1号房;35号楼4号房。单县锦绣花园8号楼西步行街17号、19号;单县锦绣花园8#14号补空西步行街20号、22号房。为此,申请人王凤芝提供了产权登记为其丈夫崔功同的房屋(济宁市书香名邸小区8号楼二单元15层02-1501号房)、产权登记为崔功同、王凤芝的房屋(济宁市委党校3号宿舍楼东二单元二层西户)二套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凤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孟强名下四十套房屋:单县南城湖西路东绿洲湾花园34号楼6号、7号、8号房;B9号楼6号、7号、8号、9号、10号房;12号楼1号、3号、4号、5号、6号、8号房;13号楼1号、2号、3号、4号、5号、4A号、16号、17号房;14号楼1号、2号、16号、17号房;15号楼1号、2号、16号、17号房;16号楼1号、2号房;17号楼1号;30号楼4号房;31-32号楼1号房;35号楼4号房。单县锦绣花园8号楼西步行街17号、19号;单县锦绣花园8#14号补空西步行街20号、22号房。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抵押。

二、查封申请人王凤芝提供的产权登记为其丈夫崔功同的房屋(济宁市书香名邸小区8号楼二单元15层02-1501号房)、产权登记为崔功同、王凤芝的房屋(济宁市委党校3号宿舍楼东二单元二层西户)二套。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凤芝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齐广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耿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