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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460号

贾万林与衡水金实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万林,衡水金实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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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冀1102执保460号申请执行人贾万林。被执行人衡水金实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卷,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贾万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人衡水金实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210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