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金清育。被执行人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张静与被告金清育、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金清育、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已实现债权80万元,未实现债权164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金清育房产已拍卖处置,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存在高额抵押且已多家法院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0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楼苏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