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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04号

张静与金清育、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静,金清育,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金清育。被执行人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张静与被告金清育、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金清育、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已实现债权80万元,未实现债权164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金清育房产已拍卖处置,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存在高额抵押且已多家法院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0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楼苏航 关注公众号“”